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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3年05月03日 23:5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和校内各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学科归口学院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由一位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国资处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验收工作。

3、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登记建帐、清产核资、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做好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5、负责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仪器设备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2、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并与国资处对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3、负责办理借用、调剂、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4、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及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5、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6、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资产管理员一般由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其工作职责是:

1、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单位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工作。建立上述物资的序时流水帐、分类帐、借用帐和材料领用帐,记帐时要做到文字清晰、准确、规范。

2、负责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与发放工作。物资的购买、领用、借出、归还、调拨、报废等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定期清点帐、物,每学期末与设备主管部门核对帐、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4、定期向单位主管负责人汇报所管物品的消耗、库存情况,及时提出购置和维修计划,提出闲置和待报废仪器设备清单,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

5、对不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6、对有毒及贵重物品要按有关规定购置、存放和使用。

7、做好所管资产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腐等安全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一)一般仪器设备

1、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二)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1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自制或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 凡购置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单独建固定资产帐。3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购置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及验收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验收凭证入账(接受捐赠时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湖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1、申购单位必须先落实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再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2、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必须有仪器设备技术专家3-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专家签名。

3、购置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国资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凭《可行性论证报告》立项,并进入采购程序。

4、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购置单价预算为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国资处与院(系、部)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验收时要注意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做好验收记录,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般在到货1周内完成验收手续。对成套安装的设备也必须先开箱验收后签字报账,固定资产验收单上验收人有必须是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

第十五条 贵重和直接进口设备到货前应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国资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用户单位专家)主持。

贵重设备的技术验收或报废时的技术鉴定,如需聘请使用管理单位以外的高级技术人员进行,其酬劳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新购设备中列支,凭收款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直接进口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省商品检验局派人共同开箱验收。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技术验收的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贵重设备验收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国资处。大型贵重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国资处应将订货合同、往来函件、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连同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合成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前20天,由国资处会同省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物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经论证购回的仪器设备因未到达原定技术、经济指标,而发生使用率低下、闲置、浪费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帐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国资处办理登记建帐手续。未办理建帐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条 国资处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仪器设备帐面的增减变动以《湖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湖北大学仪器设备调剂单》、《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湖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签定表》、《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表单》等为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帐目。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标签。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制度,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国资处,国资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和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1、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组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开放等办法,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2、贵重仪器设备通过校园网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机组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扩大使用范围,积极开发功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3、根据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将其中部分经费返还机组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等。

4、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机组必须及时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湖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5、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1年以上)出国的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国资处盖章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象机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 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按《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得借用。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拆改老设备,开发新功能的,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重视和落实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立足自力更生,提高自身维修能力或建立精干的维修队伍。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需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国资处办理过户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调剂,需经国资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三十四条 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属报废仪器设备的,由资产管理员填写《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同时,使用单位应登陆湖北大学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报废,须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至少3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湖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连同报废仪器所在单位填写的《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一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国资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帐,并办理财务销帐事宜。

第三十七条 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单位,需要及时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国资处可及时进行回收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残值一律上缴学校,其中30%用于处理报废仪器设备事务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剂具体按《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各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国资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统一开具《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3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国资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可用现金或个人横向科研经费支付。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具体按照《湖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二级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和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十条 各二级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所在单位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调离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1月23日

上一条:湖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